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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行业协会改革方案)

2023-11-16 7847 0 评论 行业动态


  

本文目录

  

  1. [转型期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新特征及对策]行业协会有哪些
  2. 行业协会属于什么性质,是法人吗
  3. 当前影响和制约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摘要】科技园区行业协会的发展具有前沿性和突出性的特点。本文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为例,认为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发展特征:科技园区行政性行业协会的急剧转型;行业协会组织业态的不断创新;行业协会自身功能的扩展与提升;组织作用空间和范围不断扩展。同时,针对科技园区行业协会发展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关村科技园;行业协会;业态创新

  

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园区对于区域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学研结合、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具有重要战略价值和意义。其中,科技园区内的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在促进企业、学校、政府等产学研的效率提高、企业之间合作及企业与政府的沟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以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为例,对科技园中的行业协会新特征进行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中关村科技园行业协会发展的新特征

  

面临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企业将面临比以往更多的市场不确定性,行业内企业及与其他组织的广泛合作成为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国家相继出台推动行业协会发展各种政策,地方政府也有力的促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因此,科技园区行业协会在市场内生激励和政府支持下迅速发展,表现出许多新特征。

  

(一)行业协会组织业态日趋多元化,逐步扩充行业协会的组织内涵,支持和放大了组织作用的空间和范围

  

伴随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分工细化和深化成为必然趋势。近几年,科技园区行业协会逐步表现出与市场发展阶段相匹配的多元化的组织形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成立行业协会分会。为满足市场的进一步需求,行业协会也进一步细化,开始出现分层的趋势。在北京最大的科技产业——软件行业中,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分化出软件行业协会金融分会(北软金分)和软件行业过程改进分会两个分会。两个分会寻求不同的市场定位,承担不同的服务目标和协调任务。不仅拓展了协会的组织功能,而且细化了行业协会的服务内容,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2.成立中关村协会联席会。联席会是由园区所有协会组织共同成立,可以说是各协会的母协会。它以各协会为服务对象,增进科技园区各协会之间沟通合作;另一方面,它又整合各协会综合力量,作为各协会的代表,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为各协会争取更多的资源从而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功能的发挥,在这个意义上说它已具备地方商会的特征。

  

行业协会业态的多元化,不仅为协会注入新的功能作用,而且扩充了协会的内涵,表现为行业协会自身发展成熟、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在科技园区的实践中,行业协会提供形式多样、多重层次的服务,从不同方面以不同途径为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合作搭建平台,成为区域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组织部分。

  

(二)行政性行业协会转型,逐步成为行业内企业的集体代表,走向独立化和亲企业化

  

伴随国家促进行业协会各种政策的出台,科技园区行政性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改革大规模推进。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在体制、人财物关系、行事惯例等各方面的联系逐步淡化,其自身开始“自食其力”,其发展目标更多侧重于企业、市场需求,组织逐步走向亲企业化、独立化的方向。特别指出的是,科技园区行业协会通过自身努力发展逐渐被企业和政府所认可,逐步具备了行业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公共服务等功能。这些转型后行业协会具备的这一职能与以往“行政性”行业协会行使这些职能,存在着本质区别。原有“行政性”行业协会的功能是借行政力量来行使这一部分职能,其本质是一种政府权力的延伸,其角色实质是“二政府”。而转型后的行业协会所具有的这些职能,它的权力来源是行业内企业共同授权,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主要是委托责任和购买服务的关系,其发展逐渐走向“政会分开”。

  

(三)行业协会成为政府体制创新的助推器

  

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是一种正向和反馈相结合的互动关系。行业协会一方面向企业传递政府的各种政策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报告、研讨会等向政府传递市场共同需求,发挥上联下结枢纽作用。同时,行业协会功能发挥获得政府认可,能够承接政府的部分职能,更多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从而推动政府机制的创新。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承接政府课题为政府决策推行提供参考。通过问卷调查、企业访谈、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围绕企业、行业、园区内存在难点问题向政府建言献策。承担政府部门软课题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撑。2.搭建政府与企业的互动平台。科技园区各协会组织论坛、培训、政策宣讲会等活动,其中大量的论坛、峰会主要围绕企业自主创新的路径、模式以及企业成长、发展经验等主题展开,为政府、企业、专家学者了解企业的最新发展和创新成果提供了对接平台。并且,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合作,选派科、处级领导到知名企业挂职锻炼,初步建成了政企复合型人才孵化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搭建了政企之间沟通对接新平台,推动政府机制的创新。

  

二、影响行业协会发展的制约因素

  

尽管科技园区行业协会蓬勃发展,伴随其功能层次的提高,行业协会在园区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但通过调研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行业协会进一步发展还面临着一些制约因素:

  

(一)行业协会自身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科技园区行业协会自身能力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息处理体系。当前,行业协会通过问卷调查、企业调研以及举办各种会议等形式,从各种渠道获得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但这些信息缺乏有机整合,信息加工缺乏深度、有效处理,原有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2.行业协会功能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尽管科技园区各协会已经能够提供各种市场需求、行业统计等一般性公共服务,但行业协会限于自身能力,并不具备向会员企业提供行业动向、上下游行业发展等深度市场信息,减弱了行业协会对潜在会员的吸引力,从而制约了自身发展的更大空间。

  

(二)行业协会会员覆盖率低,代表性有限,影响功能发挥

  

根据对科技园区的行业协会调研,除个别协会外,70%以上协会的会员数量不能覆盖行业30%,会员销售额不能覆盖行业销售额的40%,反映出行业协会会员覆盖率低,这直接影响到行业协会对行业代表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协会职能进一步发挥。由于协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不足,影响到行业协会的企业认可度,政府考虑由协会承接部分政府的功能时也存在诸多顾虑,这直接影响行业协会提升更高层次的能力。

  

没,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稜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它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2018年10月,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第一批全国性社团年检情况看,九成协会商会主动规范了收费行为[1]。

  

沟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协调: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

  

监督: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公正: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统计: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研究: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狭义服务: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

  

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其区别具体体现在:

  

1.由有关组织自愿组成,不是依政府命令而产生。

  

2.其组织具有自主性,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时要受政府监督。

  

3.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系列。

  

4.主要经费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款。[2]

  

自治性是行业协会的最本质特征。行业协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一样,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行业协会这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权是行业协会能够独立存在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自治权主要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2][3]

  

托尼·马歇尔(TonyMarshall)曾说:对第三域组织来说,“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作为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者活动,既得以维持社会的团结,又可使社会变迁顺利进行”[4]。

  

行业协会承担的正是国家(政府)与企业(成员)之间的联结和沟通作用,它使“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达致有效联系”。[2][5]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改革任务。脱钩的内容主要是职能、机构、财物、人员、外事和党建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

  

在实施这项改革任务中,2015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总体方案,对脱钩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相关政策、方法步骤做了明确规定,是我们开展脱钩工作的行动指南。

  

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在联合工作组的统筹、协调、指导下,首先要抓好全国性行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此前根据各个业务主管部门的动员和申报,已经确定了148家作为第一批脱钩试点单位,现在核准了25个部门主管的61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方案。

  

据了解,民政部对地方民政部门上报的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方案,也在办理核准手续。在第一批试点工作完成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到2018年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全面完成。[6]

  

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7]

  

1.维护本国经贸利益。当利用WTO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这些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正是由于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协会应担当重要角色。[7]

  

2.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并作为申诉中的提诉人。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国家保护国内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WTO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问题。反倾销申诉书应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7]

  

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应诉。对外开放以来,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损失100多亿美元。行业协会应一方面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外方对中方的提诉;另一方面,在外方提诉时,积极出面组织应诉,以减少损失。在20世纪90年代初,欧共体和加拿大诉中国自行车倾销案中,企业分别应诉,在提供资料和证据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授人以柄,不但没有争取到单独关税,还被取消普惠制待遇。而同时受到指控的中国台湾,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被判定零税率。[7]

  

4.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胜。从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往往采取以较低的价格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而且常常出现企业竟相压价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如果行业协会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确立最低限价,就能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从而可避免企业竟相压价现象,并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7]

  

法治的发展历程漫长而复杂,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和规则至上,则一直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它们构成了近代以来法治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分析行业协会的功能可以发现,行业协会蕴含着重要的法治价值。[8]

  

(一)全面地实现并保障经济主体的私权利

  

1.满足协会成员共同需要,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保障经营者的私权利是行业协会产生的最初动因。在行业协会的发展史上,它是在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生产经营者与封建统治者对抗的过程中,作为所属行业经营者集体利益的代表者而产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借助集体力量来满足同行业企业的共同需要,这种共同需要有学者称之为“特殊市场需要”。[9]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这种特殊市场需要,国家难以提供,单个企业也无力提供。行业协会是这种特殊市场需要的最佳提供者。由行业协会来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一些特殊公共服务,既可以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也可以防止一些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对每个企业而言,获得这样的服务成本是最低的。因此,行业协会最适合成为这些特殊市场需求的供给者。行业协会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可以有效地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8]

  

2.集中表达经济主体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促使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10]可见,只要有社会分工存在,社会利益关系就不可能是单维同质的。历史发展表明,社会越进步,人类活动的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就越广阔,社会分工就越精细,社会利益关系也就越加分化和复杂。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必然也必须为现代社会日趋活跃和递增的不同范围、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提供平等保护和自主活动空间。行业协会是由具有相同利益和需要的经济主体结合而成的团体力量,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将行业中各个经济主体分散的利益要求统一起来,集中表达于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使本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实现了“代表”与“参与”的必要融合,从而为民主与法治运行机能的正常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8][11]

  

(二)制约并保障公权力的良性运作

  

自启蒙运动到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为轴心的政治现代性得到了深层展开和践行,人们借助“政治解放”建立起了对民众负责的政府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得以确认和弘扬。然而,这一权力转换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公民能够制约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的侵蚀。尤其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到来,国家权力不断膨胀并向社会各个领域扩张,使得自主但同时也是孤立分散的个人无力与国家权力相抗衡,并常常受到权力的限制和侵犯。[8][12]

  

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主要方法是通过对国家权力派生的职权进行分立,实现职权的相互制约。对职权的制约,也即对通常所言的“公权力”的制约。[13]对公权力的制约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方式,即以“社会力量”制约公权力。任何公共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制约政府的重要力量来自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分散孤立的个人和企业是没有能力与公权部门进行博弈的,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民间社会组织正是制约政府公权力的重要社会力量。托克维尔称民间社会团体是抗衡政权机构的“堤坝”和监督权力的社会的独立之眼。[8][14]

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行业协会改革方案)

  

首先,行业协会以组织化、群体化的形式,把个体力量凝聚起来,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代表组织集体行动,形成相对强大的力量,有组织地抵制那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规则。正是基于行业协会具有相较于个别企业更为强大的力量,致使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顾及行业协会及其代表的企业对政策的回应,从而促使国家更为负责任并谨慎地进行权力运作,有助于政治规则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建构和运作。[8][9]

  

其次,行业协会能够以组织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专业技能和专门知识,“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往往非常有效的政治生活的表达途径”[15],“引导和处理协会成员的政治意愿,并由此对政治国家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效果”。[16]行业协会为对抗国家非正当干预提供了一个缓冲地带,进而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去影响公共决策,反映民主呼声和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8]

  

可见,行业协会通过发挥其代表、沟通协调等功能,促进了由个人抗衡权力向团体制衡权力的转向,有效地制约并保障着公权力的良性运作。[8]

  

(三)构筑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

  

民主与法治要求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障,它以扩大和增强市民社会自主领域与自律能力为指向。因而,在国家权力控制范围缩小的同时,社会自律秩序的确立就成为民主与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12]而行业协会正是以其自治性组织活动,构筑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8]

  

多元利益的冲突与整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社会特征,必须有一种开放、畅通的熔炉式利益表达和实现机制,才能减少多元利益的摩擦、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11]作为行业利益代表的行业协会,通过纵向沟通和横向协调,为这一机制的确立提供重要支持。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这一中介,企业与政府之间得以进行充分沟通。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迅速地把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传递到政府决策过程之中,同时也把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给会员企业,从而架起了国家与企业的沟通桥梁,在企业与政府间建立起一种长久可靠的信任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协会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利益协调。面对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意见分歧,行业协会能够以其组织的力量,进行互谅互让、放眼全局的自我协商和化解,从而促进自觉、稳定的行业秩序的形成。[8]

  

可见,行业协会通过其沟通与协调功能,实现了行业内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沟通以及行业内部力量的自我协调与平衡,从而为民主与法治提供着以自我调控为基础的自生自发秩序。[8]

  

哈耶克认为,法治是指政府和人民所有的行为都受到事前制定的规则所约束,法治也就是依规则治理。[17]哈耶克把规则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认为内部规则如习惯和集团规则是外部规则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形成的基础。[18]规则形成秩序,规则如果不建立在社会认同和自觉遵行的基础上,是不会得以确立的,秩序也难以长久维持。“仅仅拘泥于法律的文字(法律实证主义)和正当程序的正规性,但违背社会上广泛持有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是建立不起法治的。”[19]很多情况下“社会规范都是通过理性的谈判和协商自发产生的”[20]。这些规则并不是外部给定的,相反,它们通过多元的重复博弈和均衡而形成,因此这种内在规则一旦产生,无需借助外在强制力量就能够为人们自觉遵循。“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18]哈耶克所称的“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包含团体内部规则,它不同于国家法律制度所建立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秩序,是国家法律秩序的重要基础和有力补充。[8]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自治性民间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规则实行自律管理。行业规则是典型的内部规则,它是在对行业内各个企业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协调、平衡的过程中,通过谈判、协商、妥协等方式,达成的一种共识,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能够培养协会成员的理性自律精神,避免非理性的集体行动,促进利益和权利诉求的理性化和程序化,同时在行业内部形成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自律秩序,即一种“私序”。相对于国家制定法所建立的秩序而言,当国家制定法缺位或有局限时,行业规则所建立的“私序”就成为国家制定法所建立秩序的一种重要补充和替代。因此,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功能实现了对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成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的重要力量。[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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